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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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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基金的管理,依据《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接收的捐赠,以协议书、捐赠书等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据专用凭据确认为本会合法基金。凡由本会受理和接收的基金和物资,均按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捐赠募集的资金进入本会账户后,单立项目核算。有指定用途的,按捐赠协议使用。无明确指定用途的,按照年度计划执行。

第四条  募集的实物,由本会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与受赠单位办理交转手续。属固定资产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基金不开支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接待费、奖励等业务费用。在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发生费用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六条  基金审批权限

(一)用于奖(助)学、科研、捐建等的专项基金项目,由专项基金管理小组负责人使用签字,理事会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审批;

(二)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会长审批;

(三)使用基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批;

第七条  2/3以上的理事同意许可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会可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

二〇〇一年三月制定

二〇一二年十月第一次修订

二〇一四年四月第二次修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