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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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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拓展学校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人和学校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湖南农业大学开展公益性捐赠的各类项目的命名。

第三条 命名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1.校园基本建设类:包括:(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2)风景类:广场、道路、绿化景点等。

2.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等。

3.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4.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5.科研创新基金类: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青年教师研究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大学生创新基金等。

6.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标准

1.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3者(以专家评估的当前造价为准),可协商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2.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3.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协商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命名权。

4.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方可获得命名权。

5.奖(助)学金类:一次性捐赠款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连续3年及以上,总捐赠款在人民币15万元(含)以上,可获得冠名权。低于前述金额的捐赠将统一纳入“社会爱心奖助学基金”名下的二级冠名基金。

6.科研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低于前述金额的捐赠将统一纳入“三农科研支持基金”名下的二级冠名基金。

7.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8. 符合上述条件的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湖南农业大学 AA BB CC

1AA。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公司名。如逸夫,先正达;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例如:建筑类(湖南农业大学逸夫楼);

奖(助)学金类(湖南农业大学×××奖学金、湖南农业大学××班助学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1.捐赠项目命名初审工作由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

3.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命名申请,由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办理落实,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