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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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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负责。副秘书长辅助秘书长对基金会各项目的经费收支等事项负有审批权限。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接受捐赠款项的各单位,对捐赠经费的使用履行监督和管理作用。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十一条 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按要求报送给基金会理事及监事、相关部门等。

第四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每笔支出应填报项目支出申请表,并附齐佐证材料(如捐赠协议复印件、评审公示文件等),确保每笔支出都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原始凭证(如发票)需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或税控机打印的购货清单等;

3.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5.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纳税识别号:53430000083564935R

第十四条 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定向捐赠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五条 公益事业支出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副秘书长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至50000元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联签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联签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和理事长联签审批。

严禁同一笔开支故意拆分报销。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交通费、筹资奖励费(奖励标准由理事会议定)、财务费用等。

1.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有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2.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当年项目总支出的10%

3.管理费用计提:管理费用计提比例按相关协议确定,协议没有明确的,可按当年获得捐赠金额的2%计提,实行据实、限额报销制度。

4.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副秘书长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20000元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联签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0元(含20000元)至50000元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联签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和理事长联签审批。

严禁同一笔开支故意拆分报销。

第十七条 差旅费、固定资产、物资服务采购、会议费用、业务接待费用、办公用品、专家讲座费、评审费等费用报销参照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十八条 应收应付款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催收制度。

第十九条 对于校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校外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账。

第二十一条 年底结账,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确定为其它收入。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范围:重大公益项目资金预算、投资收益预算、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负主要责任。

1.重大公益项目需编制预算,由各专项基金执行学院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基金会的重大公益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编制,

2.投资收益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

3.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基金会秘书处呈报副理事长和理事长联签审批后,召开基金会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重大公益项目的预算执行

1.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执行;

2.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审核后执行;

3.年度终了要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七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是反映在一特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特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5.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应加盖公章、基金会秘书长、会计签章;

6.编写会计报表附注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影响;

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5)理事、工作人员领取报酬情况说明;

6)接受劳务捐赠情况说明;

7)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计划、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并留有轨迹。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发生的重大会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财务软件的修改和硬件设备更换须经秘书长同意,在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通过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不得通过其它手段直接修改账务系统中的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授权的上机权限操作财务软件。

第三十四条 10万元以下的捐赠协议由秘书长亲笔签署或盖签名章,1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副理事长亲笔签署或盖签名章,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协议,一般应由基金会理事长亲笔签署或盖签名章。其它事项授权权限详见《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分级授权管理表》(附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网站上公开财务制度以及每年的捐赠收入、支出情况、关联方交易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分级授权表

序号

基金会事项

授权代表

备 注

1

年度报告

理事长

亲笔签署(每年一次)

2

对外投资、理财协议

副理事长

按理事长授权执行。

3

捐赠协议(标的≥50万元)

理事长

亲笔签署或签名章

捐赠协议(标的≥10万元)

副理事长

亲笔签署或签名章

捐赠协议(标的<10万元)

秘书长

亲笔签署或签名章

4

基金会银行预留印鉴

理事长

仅限于财务结算(按照惯例并参照校计财处)

5

根据已签署协议及理事长已授权事项的基金会日常资金往来

理事长

按理事长授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