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机构代码和社团组织法人证书。
第三条 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在综合部登记,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6月6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