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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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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所涉及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认真履行计划申报与审批、采购、合同订立与执行、验收与结算、固定资产建账等相关程序。

第四条 采购计划总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基金会副秘书长、秘书长联签;采购计划总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基金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联签。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卖场以及上级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单批次采购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审批后由基金会秘书处通过电子卖场等方式进行采购;单批次采购预算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授权委托湖南农业大学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救灾救援时的应急物资购,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通过询价比价直接购。

第八条 单笔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由基金会(买方)、供货方(卖方)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合同要求一式三份,基金会秘书处执二份、供货方执一份,在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十条 物资(服务)采购完成后,基金会秘书处要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采购项目(服务)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