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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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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基金会对各类货币资金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对限定性收入作为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在基金会财务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对非限定性收入作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分为动本捐赠项目和不动本捐赠项目。

(一)动本捐赠项目:凡可动用项目本金的定期或不定期捐赠项目属于动本捐赠项目。

(二)不动本捐赠项目:凡不动用项目本金而只动用捐赠项目利息或其他收益的捐赠项目属于不动本捐赠项目。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协助捐赠人、受助单位或受助人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基金会指导受助单位或受助人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受助人负责制定该项目的《资金使用预算表》。

(三)捐赠协议签订以后,基金会配合受助人项目联系人填写《捐赠项目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基金会负责汇总申报单位提交的《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报书》(附《资金使用预算表》),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项捐赠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基金会对其使用行使监督权利,由基金会财务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发票、日常报销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通过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按照限定性基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入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资金,可以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为捐赠额度的0%一10%。

第五章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副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至50000元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联签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联签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和理事长联签审批。

严禁同一笔开支故意拆分报销。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基金会秘书处、项目执行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包括收入、支出、结余)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