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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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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发生关联交易前,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理事会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七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发起人;

(二)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三)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十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将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或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向关联方及其控制单位进行委托贷款;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