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教育基金会 > 规章制度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来源: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省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劳务派遣制或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基金会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基金会秘书长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审批通过后试用。

第七条 基金会试聘工作人员,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秘书长审批后正式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十条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保守基金会的机密、维护基金会名誉;

(三)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四)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五)与其他员工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第十三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建立、保存并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员工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结果将作为员工转正、续聘、晋升、提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工资、社保、资金、公积金等。

第二十一条 除特别约定的情况外,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部门工作需求,可适当制定薪资激励办法,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实施以下保险待遇: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