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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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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工作,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的活动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每年度6月与12月召开,遇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若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理事会方式。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须按章程规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七条 理事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议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基金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条 理事会的会议决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签发。

第十一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6月6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