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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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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购进的物资及时入账,物款专人分管,相关手续齐全,财务定期监督盘点。

第三条 购置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由于固定资产分散于各学院和部门使用,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学院和部门指派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实物管理,湖南农业大学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基金会财务室设立固定资产备查账。

第四条 学院和部门每年需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并向基金会财务上交盘点清查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基金会财务上报。

第五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等正常报废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财务室备案登记。

第六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