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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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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或者《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半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实践志愿服务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五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开展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情况,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

(二)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