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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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基金会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举办论坛、基金会召开理事会;
(二)届中调整负责人、理事、监事;
(三)申办和承办国际或者涉港澳台会议、论坛;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
(四)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基金会应当提前15日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提交《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材料。
第四条 基金会事后报备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三)接受单笔2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基金会开展报备类重大事项的,应于事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提交《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活动方案、协议等资料。
第五条 基金会当即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四)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具体实施部门,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对不按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