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党建工作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10-23

来源: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基金会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党支部使用党建专项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本基金会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经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基金会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预算,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基金会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报支部书记审核。党支部应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六条 基金会党支部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党建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支部书记批准。

第三章 支出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电影票费、门票费、讲解费、表彰奖励费、慰问补助费、工本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时,应当根据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商务车,一般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车每天不超过12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费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在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或到红色景点现场授课所支付的费用,按400-600元/半天的标准发放。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学习教育培训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电影票费是指与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学习教育培训有关的电影票费用。

(九)门票费和讲解费是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地、警示教育基地等所支出的门票费用和讲解费用。有关票据原则上需有加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字样的印章。

(十)表彰奖励费是党内表彰、专项活动给予奖励支持所需费用。奖金应用于党建活动,不得发放给个人。

(十一)慰问补助费是指走访慰问老党员、优秀党员,探望生病住院的党员,帮扶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所支出的费用。慰问标准由党支部根据慰问对象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不得超出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慰问标准。

(十二)工本费是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开展党建工作中产生的会议费、必要的保险费等。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八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基金会支部书记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基金会财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资金,原则上在基金会预算管理费用中列支,党建活动经费按照当年基金会管理费总支出的2%-3%进行预算,并保障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党支部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和广大党员对基金会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基金会党支部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党组织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6月6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